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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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良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宜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曹**、方**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良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4000元及截止到2021年4月29日的利息3628.45元并由被告曹**、方**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良县支行自2021年4月30日起到借款实际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4000元基数,利率按照原、被告约定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1元,减半收取745.5元。由被告曹**、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一方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