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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车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321民初5284号之一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方云,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天,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车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康志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昀,该公司财务经理。

被告:福建省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建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辉,惠安县惠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枝,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车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

审判长文涵

审判员张明全

审判员李绪丽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君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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