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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车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321民初5284号之一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方云,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天,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车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康志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昀,该公司财务经理。 被告:福建省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建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辉,惠安县惠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枝,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车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 审判长文涵 审判员张明全 审判员李绪丽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君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