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省尤溪县闽沈硅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尤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福建省尤溪县闽沈硅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7元,减半收取2,328.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