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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蓟县支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81民初23号 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蓟县支公司,住***。 负责人:周秉燕,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娟,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住***。 负责人:陈会养,公司经理。 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蓟县支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蓟县支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蓟县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蓟县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贺宏 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孙丽娇 |
裁判日期 | 2020-03-06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