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昌吉市汇森达木业有限公司 新疆汇源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新疆汇源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8,000元;2.被告赔偿拖欠原告工程款的2018年4月3日至2020年5月8日共计25个月利息损失791.67元;3.被告赔偿拖欠原告工程款至付清工程款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4.75%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2017年11月20日签订昌吉市汇森达木业有限公司250KVA配电工程合同,合同总价78,000元整。工程于2018年4月8日竣工送电且正常使用,截止2018年4月3日,被告共支付工程款70,000元给原告,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拖延且未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昌吉市汇森达木业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5月19日注销,被告昌吉市汇森达木业有限公司在原告诉讼时主体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新疆汇源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24 |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