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保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23000元。 二、被告***在本案中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请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停运损失的诉讼请求。 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内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264元,由原告***负担8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