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台州承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台州市朗成景隆房地产有限公司 杭州新哲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台州承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付给原告褚玉丽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合计5335元; 二、被告於贻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付给原告褚玉丽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合计20535元; 三、被告韩克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付给原告褚玉丽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合计70670元; 四、被告杭州新哲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付给原告褚玉丽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合计106005元; 五、驳回原告褚玉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8元(已减半计算,原告褚玉丽已预交),由原告褚玉丽负担410元,被告台州承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7元,被告於贻斌负担64元,被告韩克友负担219元,被告杭州新哲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28元;鉴定费用2724元(原告褚玉丽支付254元,被告台州承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2470元),由被告台州承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