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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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大学城城区建设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055465.93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1517820.04为基数,从2017年1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537645.89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驳回原告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48元,减半交纳159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大学城城区建设委员会承担11000元,由原告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49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1-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