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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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花生互娱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紫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诉人紫游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紫游公司无须向花生公司支付利息。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紫游公司与花生公司并未约定退款的利息,花生公司在一审中主张紫游公司支付180000元的利息没有事实依据。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紫游公司向花生公司支付利息没有事实依据。请二审法院依法判决,维护紫游公司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花生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花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紫游公司退回预付款180000元及相应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紫游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18日,花生公司与紫游公司签订手机游戏独家代理协议,协议期限为三年,约定由紫游公司负责开发调试手机游戏,花生公司对游戏进行独家代理运营,双方根据游戏实际收入进行分成结算收入,在游戏开发及运营过程中,花生公司提前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为抵扣与紫游公司在后续游戏运营中获得收入分成给紫游公司的费用;预付款为60万元,签订协议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180000元;及其他内容。 2018年8月17日,花生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紫游公司支付款项180000元,转账摘要:信息服务费,紫游公司向花生公司开具了总金额18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年5月22日,花生公司向紫游公司开具了总金额180000元的销项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 花生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截图,拟证明紫游公司因公司并购事宜无法履行案涉协议。在庭审中,花生公司明确其主张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8年12月13日(双方在微信上12月13日确认解约)计算至紫游公司付清款项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为,花生公司与紫游公司之间签订的代理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执行。花生公司已举证证实其已向紫游公司支付了案涉款项180000元,紫游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花生公司要求紫游公司返还预付款18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紫游公司未能向花生公司退回案涉款项,花生公司确有利息损失,一审法院酌定紫游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花生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但因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发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被取消,因此,对于本案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对于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紫游公司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一审判决:一、上海紫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花生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款项180000元;二、上海紫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花生互娱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3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为3900元、保全费1420元、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合计5420元,由紫游公司负担。 经二审审理查明,本院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双方对紫游公司应向花生公司返还款项180000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紫游公司应否支付退款利息。花生公司已根据双方约定向紫游公司支付了信息服务费预付款180000元,但紫游公司并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涉案合同亦明确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故紫游公司收取花生公司预付款后未履行合同义务,花生公司主张紫游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于法有据,一审据此酌定的利息标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紫游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上诉人上海紫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附录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
| 裁判日期 | 2021-08-20 |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