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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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预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桂林市临桂县临桂镇世纪大道与西城大道交叉口联创飞扬国际T6幢23层03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6-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