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西双版纳通泽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双版纳通泽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季中华赔偿损失600元; 二、驳回原告季中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元,由被告西双版纳通泽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由被告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