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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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市竣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 桂林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桂林科创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9)桂0305民初5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9)桂0305民初55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9)桂0305民初5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原审被告桂林科创置业有限公司、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桂林市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上诉人桂林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竣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306579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5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四、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812元,由原审被告桂林科创置业有限公司、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桂林市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桂林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竣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08元,被上诉人***负担6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08元,由上诉人桂林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竣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87元,被上诉人***负担12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