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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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顺运隆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2020)粤0823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2020)粤0823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向庞丰沛支付保险赔偿款112000元; 三、变更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2020)粤0823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限廖国师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庞丰沛支付赔偿款86650.88元,南宁市顺运隆物流有限公司对该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庞丰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590.04元,由庞丰沛负担112.14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524.65元,廖国师、南宁市顺运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953.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66.26元(上诉人庞丰沛已预交1645.99元,上诉人廖国师、南宁市顺运隆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720.27元),由庞丰沛负担68.78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中心支公司负担406.54元,廖国师、南宁市顺运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890.94元。庞丰沛多预交的1577.2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9-18 |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