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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绅名科技有限公司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钟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租金630000元;

二、被告重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滞纳金(自2018年11月17日起,以9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0.2%的标准支付至2018年12月1日止;自2018年12月2日起,以63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0.2%的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45元,保全费4642.9元,公告费750元,合计17437.9元,由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1743.8元,被告重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1569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7
发布日期 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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