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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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 重庆市银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银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0.00元及截至2019年8月7日的利息62,282.96元、罚息1,347,757.39元、复利24,298.13元; 二、被告重庆市银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自2019年8月8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20000000.00元为基数,按贷款实际提款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报价平均利率上浮266BPS再上浮50%计算,利率按月调整,利随本清); 三、被告重庆市银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自2019年8月8日起至利息、罚息结清之日止的复利(以尚欠利息、罚息为基数,按贷款实际提款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报价平均利率上浮266BPS再上浮50%计算,利率按月调整); 四、被告重庆市银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律师费10000元; 五、被告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市银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债务及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972元,减半收取74486元,由被告重庆市银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