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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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符国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3961.49元; 二、被告符国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支付利息(利息对透支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87.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负担59.89元,被告符国强负担1028.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9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