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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郴州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桂东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郴州北街支行银行账户430501704036********银行存款46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保全费2820元,由桂东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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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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