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郴州市林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林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博石轩奇石馆、***的银行存款4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曹俊权位于湖南省永兴县便江街道(原城关镇)大桥路13号的房产(房权证永兴县字第××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