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蓬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潘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4,093.00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潘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3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