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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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三秦香油脂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9)陕0302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第一条、第二条。 二、变更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9)陕0302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第三条为:“被上诉人宝鸡市三秦香油脂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诉讼代理费31000元。被上诉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750元,减半收取15875元,由被上诉人宝鸡市三秦香油脂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75元,由被上诉人宝鸡市三秦香油脂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