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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永旭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洛阳思翔劳务有限公司
洛阳众成建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本金2696000元,并支付按月利率2分、按以下方法分段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自2018年3月28日起按本金150万元计算,自2019年1月16日起按本金2696000元计算。被告洛阳永旭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清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4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37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洛阳永旭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03
发布日期 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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