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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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支付***保险理赔款共计109495元。 二、鉴定费61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负担368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负担21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