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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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城宗骏家世界家居购物有限公司 海城市圣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经查,被告海城市圣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元利,从事汽车销售生意。因做生意资金不足,于2015年12月11日向原告下属毛祁支行申请抵押借款一笔,于2015年12月11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和与之对应的抵押担保合同,借款金额为1400万元,约定利率为月息8.5‰,放款约期为2015年12月11日至12月9日,并按月还息,到期本息结清,同时还约定,如借款人逾期未偿还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的130%计收利息。海城市圣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偿还本金1400万元,现本金余额为0元,欠息1828278.06元。借款人海城市圣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用海城宗骏家世界家居购物有限公司名下四处商业房产,位于海城市响堂管理区荒岭委大吉欣城家具城:1、面积382.77,房权证号:20××75;2、面积507.36,房权证号:20××87;3、面积379.19,房权证号:20××00;4、面积370.19,房权证号:20××04。该房产己在海城市不动产权交易中心办理冻结,他项权证号:021051210003,他项期限2015年12月10日至2017年12月10日。被告海城市圣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元利,从事汽车销售生意。因流动资金不足,于2017年12月29日向原告下属毛祁支行申请抵押重组借款甩于偿还2015年12月11日至2017年12月9日的欠款本金,于2017年12月26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和与之对应的抵押担保合同,借款金额为1400万元,约定利率为月息8.5‰,放款约期为2017年12月29日至2019年12月25日,并按月还息,到期本息结清,同时还约定,如借款人逾期未偿还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的130%计收利息。海城市圣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偿还本金1400万元,现本金余额为0元,欠息2788566.67元。借款人海城市圣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用海城宗骏家世界家居购物有限公司名下四处商业房产,位于海城市响堂管理区荒岭委大吉欣城家具城:1、面积382.H,房权证号:辽C2.017)海城市不动产权第0042596;2、面积507.36,房权证号:辽(2017)海城市不动产权第0042592;3、面积379.19,房权证号:辽(2017)海城市不动产权第0042595;4、面积370.19,房权证号:辽(2017)海城市不动产权第0042594。该房产己在海城市不动产权交易中心办理冻结,他项权证号:0036583、0036617、0036616、0036625号,他项期限2017年12月26日至2019年12月25日。被告海城市圣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元利,配偶刘芳,从事汽车销售生意。因流动资金不足,于2019年12月2日向原告下属毛祁支行申请抵押重组借款用于偿还2017年12月29日至2019年12月25日的欠款本金,于2019年12月2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和与之对应的抵押担保合同,借款金额为1400万元,约定利率为月息8.5‰,放款约期为2019年12月2日至2021年11月20曰,并按月还息,到期本息结清,同时还约定,如借款人逾期未偿还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的130%计收利息。借款人海城市圣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用海城宗骏家世界家居购物有限公司名下四处商业房产,位于海城市响堂管理区荒岭委大吉欣城家具城:1、面积382.77,房权证号:辽(2017)海城市不动产权第0042596;2、面积507.36,房权证号:辽(2017)海城市不动产权第0042592;3、面积379.19,房权证号:辽(2017)海城市不动产权第0042595;4、面积370.19,房权证号:辽(2017)海城市不动产权第004259么该房产已在海城市不动产权交易中心办理冻结,他项权证号:0012150、0012151、0012152、0012153号,他项期限2019年11月21日至2021年11月20日。现上诉三笔其中二笔己逾期欠息;一笔未到期欠息,经原告方信贷人员多次催收,上述被告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因被告未能按期偿还上述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解除原告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城市圣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辽海农商银2019年流贷字第09122号); 二、被告海城市圣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1、借款本金1400万元;2、以本金1400万元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8.5‰计算利息;3、从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转贷前拖欠利息1828278.06元,从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2日止转贷前拖欠利息2788566.67元。上述款项被告海城市圣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5日前一次性还清; 三、被告海城宗骏家世界家居购物有限公司、王元利、刘芳、吕志英、王德斌对上述款项中第1项和第2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海城市宗骏家世界家居购物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房产:1、位于海城市响堂管理区荒岭委大吉欣城家具城,面积382.77平方米(房权证号:辽(2017)海城市不动产权第0042596号,他项权证号:辽(2017)海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12153号);2、位于海城市响堂管理区荒岭委大吉欣城家具城,面积507.36平方米(房权证号:辽(2017)海城市不动产权第0042592号,他项权证号:辽(2017)海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12152号);3、位于海城市响堂管理区荒岭委大吉欣城家具城,面积379.19平方米(房权证号:辽(2017)海城市不动产权第0042595号,他项权证号:辽(2017)海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12150号);4、位于海城市响堂管理区荒岭委大吉欣城家具城,面积370.19平方米(房权证号:辽(2017)海城市不动产权第0042594号,他项权证号:辽(2017)海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12151号),在调解协议第二项中第1项和第2项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66751元,由被告海城宗骏家世界家居购物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66751元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裁判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