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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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耀琪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南部永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四川宜宾耀琪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部永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四川宜宾耀琪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部永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宜宾耀琪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部永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