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兆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株洲市好棒美食品有限公司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
株洲兆富中小企业信用投资有限公司
湖南兆富高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株洲市好棒美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湖南兆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贷款本金500万元的资金占用费1,347,500元(暂算至2018年9月8日,之后以原告代偿的5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6.17%的标准从2018年9月9日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株洲市好棒美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湖南兆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贷款利息72,862.5元的资金占用费29,145元(暂算至2018年9月8日,之后以原告代偿的利息72,86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8年9月9日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株洲市好棒美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湖南兆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担保费1,510.42元、律师代理费30,000元;

四、原告湖南兆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株洲市好棒美食品有限公司在株洲兆富中小企业信用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100万股权(占该公司总股份1.62%)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湖南兆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在被告株洲市好棒美食品有限公司所持有的2,397万元股份(占该公司总股本51%)及其派生权益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湖南兆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株洲市好棒美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XXXXXX房(株房权证株字第100XXXXXXX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债务,以及原告湖南兆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代偿而取得的基于(2016)湘0211民初27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对被告株洲市好棒美食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全部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驳回原告湖南兆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3,4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8,493元,由原告湖南兆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54,794元,由被告株洲市好棒美食品有限公司、***、***、***、***承担13,6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户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0103210********。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19-12-2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