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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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株洲同鑫墙材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株洲同鑫墙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335995元; 二、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株洲同鑫墙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以货款本金33599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株洲同鑫墙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380元,由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此款原告已经预交,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株洲同鑫墙材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株洲同鑫墙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