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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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苏芸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26日的物业服务费1766.1元、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11月26日电梯维保及年检费72.5元,合计1838.6元; 二、苏芸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以物业服务费176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苏芸权负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
裁判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