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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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岩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戴雪均返还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岩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扣除已支付的利息74.89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俞小君对戴雪均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戴炫对戴雪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戴炫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戴雪均、俞小君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020元,由戴雪均、俞小君、戴炫连带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