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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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婺丰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仇春华、吴小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婺丰建设有限公司代偿款12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以1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4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1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仇春华、吴小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