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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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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尚志市尚稻香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联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尚志市惠民丰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水稻款等各项费用合计217112.5元,同时支付欠款利息,利息款以217112.5元为基数,以年利率3.85%为标准,自2020年6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尚志市宏利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尚志市东升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尚志市艳阳天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尚志市华安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尚志市鑫源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尚志市杨荣武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尚志市六甲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在应出资额200000元范围内,对尚志市尚稻香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联社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翟利有在应出资额200000元范围内对尚志市东升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二判项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四、张艳龙在应出资额200000元范围内对尚志市艳阳天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二判项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五、王凤华在应出资额200000元范围内对尚志市华安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二判项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六、唐贵仁在应出资额200000元范围内对尚志市鑫源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二判项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七、杨荣武在应出资额200000元范围内对尚志市杨荣武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二判项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八、宋清亮在应出资额150000元范围内对尚志市六甲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二判项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九、赵立海在应出额50000元范围内对尚志市宏利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二判项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十、驳回尚志市惠民丰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8元,由尚稻香合作联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13
发布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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