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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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漪汾街支行 山西顺宝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顺宝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37359.0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顺宝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代偿款37359.0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但以年利率不超过24%为限;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顺宝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郭卫斌 人民陪审员郑文格 人民陪审员田 莉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王丽峰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