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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永康市龙山镇罗源金属工艺品厂
永康市龙山镇凯佳冷镦加工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永康市龙山镇凯佳冷镦加工厂、朱新政、赵俊英归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利息自2020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10.36%计算至2021年3月5日止,扣除已支付利息2369.08元;罚息自2021年3月6日起按年利率15.54%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5.54%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由被告朱勇敢、吕苏珍、永康市龙山镇罗源金属工艺品厂、朱雄伟、汪建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永康市龙山镇凯佳冷镦加工厂、朱新政、赵俊英负担,由被告朱勇敢、吕苏珍、永康市龙山镇罗源金属工艺品厂、朱雄伟、汪建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9
发布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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