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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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一0二团 新疆鑫兴达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25000元及利息2673.6元,合计27673.6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10日); 二、被告新疆鑫兴达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一0二团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元(己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220元,合计5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6元,被告***负担4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