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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 固原隆运达汽贸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修理费共计97845.2元(包含已垫付10000元及重新鉴定费800元); 二、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0550元; 三、由被告***支付原告***鉴定费400元; 四、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赔付后,由原告***向被告***成退还垫付款5390元; 五、被告固原隆运达汽贸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