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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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恒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夏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斯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贺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1332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0101元,合计181433元; 二、被告宁夏恒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欠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8元,由被告***负担3711元,由原告***负担1237元,公告费1500元、鉴定费8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