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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易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支行
武汉信德网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丹江口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准格尔旗神州煤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武汉信德网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丹江口市分公司给付汇票金额人民币1000000.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

二、被告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准格尔旗神州煤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武汉信德网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丹江口市分公司支付利息损失78902.78元,并自2019年6月1日起继续以1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

三、驳回原告武汉信德网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丹江口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68.00元,由原告武汉信德网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丹江口市分公司负担358.00元,由被告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准格尔旗神州煤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5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一方拒绝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裁判日期 2019-11-22
发布日期 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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