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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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玖祥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玖祥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周晓东借款1000000元、利息840000元,合计1840000元; 二、驳回原告周晓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8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玖祥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日期 | 2021-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