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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柏庄置业有限公司 安徽元一大酒店有限公司 安徽元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8元,退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