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朝阳洪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白洪斌、李跃杰、朝阳洪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常凤祥借款人民币 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预交),公告费800元,合计3,100元,由被告白洪斌、李跃杰、朝阳洪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