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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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吉鑫祥叉车制造有限公司 铜陵市佳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铜陵市佳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吉鑫祥叉车制造有限公司货款85410元、律师费6000元及违约金(以8541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付); 二、被告操声龙、操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950元,由被告铜陵市佳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操声龙、操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本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本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