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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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龙铁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中车齐齐哈尔实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富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北车齐车农场)机务队、油库院迁出,并将上述房屋和土地交付原告齐齐哈尔龙铁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郑富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齐齐哈尔龙铁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租金(租金自2020年3月30日至搬离之日,按照5,000.00元每年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齐齐哈尔龙铁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郑富伟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2,545.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龙铁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72.50元,被告郑富伟负担1,272.50元。反诉费2,525.00元,由反诉原告郑富伟负担。因反诉原告郑富伟已缴纳4,606.00元,故退还2,08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