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承德市环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 法院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承德市环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丽华提供承德市环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2003年10月-2021年8月账务会计报告、2003年10月-2021年9月会计账簿,由冯丽华进行查阅,查阅时间为10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的午8:30时至12:00时,查阅地点为被告承德市环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地点; 二、驳回原告冯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德市环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