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 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黄林娘62977.6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及被告杨斌为其垫付的4000元,还应赔偿原告黄林娘48977.6元(履行办法: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该款汇入原告黄林娘在上杭农商银行蓝溪支行的账户中,账号为6221××××2077)。 二、被告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黄林娘28279.83元(履行办法:被告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该款汇入原告黄林娘在上杭农商银行蓝溪支行的账户中,账号为6221××××2077)。 三、驳回原告黄林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81元,减半收取为1190.5元,由原告黄林娘负担306.5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负担560元,被告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负担3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7-22 |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