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湖州云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丽水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丽水飞鹤经济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丽水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州云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编号为(20009200)浙商银借字(2014)第00588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138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自2014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2015年11月10日;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自2015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丽水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州云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编号为(20009200)浙商银借字(2014)第00584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人民币771680元、罚息2281650元、复利403735.54元,合计人民币3457065.54元; 三、被告浙江丽水飞鹤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封兵林、吴宗菊、封城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款项的债务在最高余额人民币319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57元,减半收取17228.50元,由被告丽水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丽水飞鹤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封兵林、吴宗菊、封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7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