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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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百川燃气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原审法院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河北省、海南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权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并不存在,原审法院也未就该文件条文作出明示。根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关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案件,本案被上诉人起诉的诉讼标的额已达到上述标准。并且被上诉人存在故意将诉讼标的额分拆行为,实际合计金额为1.56818亿元,原审法院对本案的管辖,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定,依法应当裁定移送至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上诉人所称被上诉人存在将诉讼标的额拆分的问题,因本案为侵权纠纷,被上诉人所诉排除妨碍所占地块均为不同地块,且被上诉人亦不完全相同,故不存在拆分标的额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河北省、海南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0】36号)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中院管辖。本案诉讼标的额为3435万元,属于基层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但由于特殊原因,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宜行使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21)冀1024民初988号之四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定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06-03 |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