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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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峨眉山市九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为本院(2018)川11执143号一案被执行人。 二、***、***应在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峨眉山市九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2018)川11执143号执行案件中应履行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