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文山市文兵石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2020)云2601民初8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一、解除文山市文兵石业有限公司与方家兵、纪德明于2017年3月12日签订的《承包合同》及文山市文兵石业有限公司与方家兵于2017年12月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三、驳回方家兵的反诉请求; 二、撤销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2020)云2601民初8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方家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文山市文兵石业有限公司自2017年12月3日至2020年5月12日的承包费6,142,920.00元; 三、变更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2020)云2601民初8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由方家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文山市文兵石业有限公司自2017年12月3日至2020年5月12日的承包费5,260,920.00元; 四、驳回文山市文兵石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4,800.00元,由方家兵负担43,840.00元,文山市文兵石业有限公司负担10,960.00元;反诉费53,480.00元由方家兵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3,480.00元,由方家兵负担45,458.00元,文山市文兵石业有限公司负担8,02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12-12 |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