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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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丰源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森宇环境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贵州森宇环境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铜仁市丰源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仁市丰源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48元,由铜仁市丰源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