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戴积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街支行借款本金270万元、利息945697.10元(计算至2019年11月27日)并承担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31%计算的利息; 二、王天胜、李永俊、陈永海对戴积祥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王天胜、李永俊、陈永海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戴积祥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66元,减半收取计17983元,由戴积祥、王天胜、李永俊、陈永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18 |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