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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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鸿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锦帆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无为市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无为县大洋生态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安徽鸿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无为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锦帆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无为市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5096070元及利息(以509607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利息); 二、被告安徽锦帆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无为市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支付的律师服务费5000元; 三、原告无为市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波所抵押的房地产在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的价款给付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无为县大洋生态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被告安徽鸿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安徽鸿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被告吴昌江、被告彭小虎、被告齐红霞、被告吴运动、被告赵晓红对被告安徽锦帆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931元,由被告安徽锦帆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吴波、被告无为县大洋生态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被告安徽鸿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安徽鸿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被告吴昌江、被告彭小虎、被告齐红霞、被告吴运动、被告赵晓红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






